第二百四十章钮玉吉受贿案一审-《请个律师打官司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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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赵大红说他的朋友张学房想承包我们学校的三号教学楼工程。别的他没有说什么。李校长当时说不用这么客气,都不是外人。我当时让赵把钱拿走,他没有理我,就出去了。”钮玉吉仍十分平静地回道。

    “这笔钱最后怎么样了?”董兴才审判长发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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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我也不知道,我刚才已经说过了。我追赵大红出办公室后,就没有回来。所以我也就不知道这两包钱的下落了。”钮玉吉还是如此回答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请公诉人举证?”审判长董兴才把审理程序推进了一步。

    “共举三组证据:第一组是张学房的检举材料,张学房是临海实验中学三号教学楼的施工方,其在检举材料中说钮玉吉当时是临海实验中学负责基建的副校长,和检举人是同班同学,钮玉吉向他索贿十万元,但告诉他必须通过中间人送过来。事后,钮玉吉告诉他,十万元分给李兴花六万元,自己留了四万元;第二组证据是赵大红的情况说明材料一份,材料反映张学房不好意思直接送钱给钮玉吉、李兴花,就托他送去。他当时把十万元分成四万、六万的两份,分别送到钮玉吉和李兴花的办公桌上。钮玉吉和李兴花将钱收起后,钮玉吉就跟他走出办公室的;第三组证据是张学房与临海实验中学所签施工合同等材料,佐证本案相关事实。”万局长边整理证据材料,边发言道。

    “对第一组证据,即张学房的检举材料真实性有异议。张学房因工程款纠纷和临海实验中学打官司,对判决结果不满意,就把心中的不满发泄到被告人的头上。与被告人有矛盾,其属诬告陷害之辞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对第二组证据赵大红的说明材料真实性部份有异议,送钱属实,但钮玉吉没有索贿,也没有拿到贿款,可能是证人记忆上偏差造成的。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受贿犯罪事实。”阿蛮从容质证道。

    “请辩方举证?”审判长又指令道。

    “我们向法庭举证之前,请求法庭责令公诉方向法庭举出全部证据。”阿蛮回道。

    “请辩方直接说出公诉,方漏举证据的名称。”审判长指示道。

    “事先我们了解了赵大红,赵大红曾经向临海县纪委递交补充说明一份,说明其年龄较大,记忆力有些偏差。公诉方漏举赵大红的补充说明材料一份。”阿蛮说。

    “请公诉方补充证据!”审判长接着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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