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1/3)页 2003年7月4日上午,临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郭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案。 年轻的小伙子,独任仲裁员夏4方主持仲裁。 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十年来,兢兢业业,但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,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。故此,请求裁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,判令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十万元。”郭松的代理律师朱正浩正襟危坐,正色地读着仲裁申请书。 “我公司与申请人签有终身不得解除合同的协议书,另外还有申请人终身对技术保密的协议书。因为临海老公鸡的公鸡烹饪技术,是几位董事的合作研究成果,属于公司商业技术秘密。申请人1旦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,就有可能被其他单位聘用,就有可能泄露我单位的商业秘密。故此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。”临海老公鸡代理人张小宝律师答辩道。 pp< “请申请人举证?”夏庭长指令道。 “申请人向法庭举证两组证据,1是拖欠工资的明细表。2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相关邮件、邮资证明。证明申请人已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送给被申请人了。而且已经过了1个月时间。”朱正浩边说边将相关证据递交给了仲裁庭。 “请被申请人质证?”夏4方又将上述证据递交给了张小宝律师。 “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,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。具体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。”张小宝接过证据翻了翻,然后简要说道。 “请被申请人举证?”夏4方不动声色地指令道。 “就是我们刚才在答辩时所说的两个协议书。”张小宝恭恭敬敬地将两份协议书递给了夏庭长。 夏4方认真看了几分钟。然后将手中的两份协议书向申请人郭松扬了扬。示意申请人上来拿证据。 郭松走上审判台,接过证据转交给了坐在他身边的朱正浩。 第(1/3)页